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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读人群:广大读者
法学通论》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理念为核心,对法的基本原理和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加以介绍。

内容简介

法学通论》是高等学校公共课系列教材之一,是一部浓缩法学精华、锻造教材精品的书稿。《法学通论》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教学适用性,适合于非法学专业学生阅读和使用。《法学通论》参照的法律文献全是新修订的,并保证高等教育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都以新的面貌呈现给读者。《法学通论》力求做到准确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本稿共分六编三十七章,涵盖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物权总论、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

作者简介

洪冬英,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2002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访问学者。著有《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变迁研究》。

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节法律作用
第二节法律价值
第三章法治
第一节西方两大法系
第二节依法治国理论
第三节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四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第二节法律解释
第三节法律实施
第四节法的效力
第五章法的要素、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法的要素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律关系、责任和制裁
第一节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第二编宪法、行政法学
第一章宪法学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宪法与国家机构
第五节宪法的运行制度
第二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主体
第三节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救济

第三编民法学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客体----物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合伙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变更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身份权
第九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第十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第三节共有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地役权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十三章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债的履行
第三节债的担保
第四节债的保全
第五节债的移转
第六节债的消灭
第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一节不当得利
第二节无因管理
第十五章合同之债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婚姻法
第一节结婚制度
第二节家庭关系
第三节离婚制度
第十八章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权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四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第四编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刑法概说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刑法效力范围
第二章基本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
第三章修正犯罪构成
第一节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二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罪数形态
第四章刑罚论
第一节刑事责任与刑罚
第二节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刑罚裁量制度
第四节刑罚执行制度
第五节刑罚消灭制度
第五章刑法分则
第一节刑法分则概述
第二节部分罪名简述

第五编商法、经济法及国际法学
第一章商法
第一节商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
第三节破产法
第四节保险法
第五节票据法
第二章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财税法
第三节竞争法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节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国际法
第一节国际公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

第六编司法制度、诉讼法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
第二节审判制度
第三节检察制度
第四节侦查制度
第五节律师制度
第六节公证制度
第七节其他司法制度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刑事诉讼主体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节审前程序
第七节审判程序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第四节诉讼当事人
第五节民事诉讼证据
第六节民事调解
第七节民事诉讼程序
第八节非诉讼程序
第九节执行程序

编后记

精彩书摘

  《法学通论》:
  法律体系,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法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内在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所以又称部门法体系。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它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换言之,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由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整体。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由于部门法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形成的,所以,将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标准在部门法律划分中就非常重要。我国法学界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形成了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为主、结合法律调整的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首先,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其调整对象,但是它只关心那些与他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行为,因此,法律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不同的领域,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丁人类生活的政治、文化、宗教、民族、家庭等各个领域,这些领域的客观存在为我们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提供了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例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民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劳动法部门。
  其次,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考虑因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但如果仅仅以此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社会现象。例如,刑法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众多的社会关系领域,而国家所有权这一社会关系则不仅要由宪法来加以调整,而且还要由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等诸法律部门来加以调整。显然,只有将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与其他的标准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实际意义。这里所指的,主要是法律的调整方法,包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的原则、方法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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