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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编辑推荐:明代江南,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田制复杂,税则繁复。税粮负担和田税总额大幅度飙升,形成历史上有名的重赋区,随后展开的地方性赋税改革,二百年间日益走向深入。江南的土地制度与赋役改革,在全国有着极为突出的重要地位。对于这一于江南社会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讨并取得里程碑式成果的,就是森正夫先生。森先生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即致力于江南社会经济史尤其是江南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史的研究,先后发表了相关专题的十数篇论文,《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就是其集成式的研究成果,学术开拓和创新之处甚多,富有特点。
内容简介
《凤凰文库·海外中国研究系列: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是作者森正夫论述明清江南土地制度的专著,分析细致,探讨深入,是日本学界明清史研究领域的代表性著作。作者征引丰富的史料,论述了14—18世纪江南官田的形成、变化、消亡的过程,考察了江南官田的由来、数量、耕作状况以及相应的赋税制度,分析了各地围绕官田而展开的赋役制度改革。赋税制度上就是官田走向消亡。十五世纪前半期的改革是在中央政府的一贯方针指导下实施的,而十六世纪的改革是各府依据实际情形作出判断而后实施的,改革的结果不但使官官田走向消亡,还使以县为单位的每亩税粮额基本上实现了均一化。作者简介
森正夫,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爱知县立大学教授,曾任名古屋大学文学部长、副校长和爱知县立大学校长。专长于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尤其注重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目录
序章
第一章14世纪后半期江南官田的形成
一、关于元代官田的继承问题
二、籍没田与赋税制度
三、明初江南籍没田的形成
四、籍没的相关法规
五、起科等则中籍没的痕迹
小结
第二章明初江南官田的存在形态
导言
一、官田的系统、每亩税负、面积
二、官田和徭役的减免
三、关于承佃官田与纳税的方式
小结
第三章15世纪前期的江南官田改革
导言
一、明朝国家对江南三角洲纳粮户统治的动摇
二、国家对纳粮户的各项征收
三、纳粮户之间的矛盾:粮里、大户和小民
四、纳粮户与国家的赋役政策
五、明朝国家税粮征收制度的综合改革
小结
附记
第四章15世纪中叶以来江南地区税粮征收制度的变革
前言
一、苏州府的“论田加耗”之路
二、松江府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相克
三、湖州府对负担均等化的追求
小结
第五章16世纪江南税粮征收制度的改革与官田的消亡
序言
一、征一
二、均粮
三、役银的统一征收
四、改革的进程
小结
终章
一、顾炎武论江南官田和土地私有
二、明代江南官田和税粮征收制度的演变
三、顾炎武的江南官田论与地主佃户关系
附篇一论元代浙西地区的官田贫佃户
附篇二15世纪前半期苏州府的徭役制度改革
跋
解说精彩书摘
通过《明实录》和况钟的条谕、上奏,我们可以看出在地域社会内部发生的如下事态:
第一,税粮的督促、征收和运送,军需物料和颜料的买办等诸项事务,是以里甲正役的形式由以下诸类人物构成的社会阶层负责的,即豪横粮里,革役粮长、圩长、老人,由役过的粮长大户选充的总圩长、圩老,势豪大户的兼并者、土豪大户、粮里和里长户等等。这一阶层在履行上述职役的过程中,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施以额外征收,从中榨取牟利。①
第二,纳粮户中的粮里、大户阶层在从事上述诸项公务时,以代纳税粮等各类赋税为名,“勒要准折田产子女”。除此之外,如本章第五节Ⅶ将要说明的那样,他们还利用当时农村社会中的债务关系,以要求担保的形式占有小民阶层的资产。②
第三,粮里和大户阶层开始以非正规的买卖手续,利用以不变更赋役黄册上的登记形式的方法积聚土地,让“准折”的小民子女和征发而来的小民耕种,从而非法扩大自身的经济基础。
由此可见,作为承担江南三角洲官田税粮主体的纳粮户的小民阶层,不仅不能保留必要的谋生手段——生产物,甚至逐渐失去了生产手段——劳动力和以官田为主的土地。而且,这种情况愈发严重。
在洪武、宣德年间,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明朝政府开始注意到粮里、大户阶层对同属纳粮户的小民阶层进行各种掠夺的情况日益恶化。
首先,特别是在江南三角洲的官田地区,粮长阶层在税粮方面原本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到此时粮长们已经难以履行职务了。苏州知府况钟在宣德九年五月上奏中,说明了担任粮长职务所需的条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以科派徭役形式佥发粮长是十分困难的:
一件,佥替粮长事。查得,先奉户部勘合,仰各粮多殷实服众大户永充粮长。近查,长洲等县税粮不完。究其所以,盖因下等水乡艰难区分,原无殷实大户,俱系一般小民,编充粮长,不能服众。似此秋粮难完。前件如蒙准言,乞敕该部,行移本府属县查勘,但有此等艰难区分粮长,保勘明白,即于附近邻境区内,拣选替殷实服众大户佥替,庶人民信服,税粮办集。为此谨奏。(《况太守集》)卷九《请禁妄动实封及冒军籍冒船户佥充粮长不符定例诸奏》)。
在水利条件很差、收获量也很少的“下等水乡”之中,由于没有“殷实服众大户”,只能佥派“一般小民”充当粮长,故“不能服众”,以致“秋粮难完”。这说明担当粮长者必须有一定的财富和以其为基础的社会声望。粮长和里长一样,在现实中为了向纳粮户下层——小民阶层——征收税粮,他们自身必须承担相当程度的费用。从明朝迁都北京前后开始,运交税粮的距离被延长了。粮长原本已经在履行职务中必须承受种种负担,而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负担各种激增的运输等相关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粮长们开始将这些成本负担转嫁给其管辖下的纳粮户,向他们进行额外征收。有关税粮运送中粮长负担的增加和向农民科敛发生的关联,星斌夫曾经有过十分准确的说明。①
我们通过前述《明实录》的史料和况钟在条谕和上奏中的描述,可以了解到以粮长为首的粮里和大户阶层通过非法手段掠夺属于小民阶层的土地及家庭劳动力的情况。其中,他们如此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尽一切可能扩大自己的财富。在14世纪后期的洪武年间,明朝政府通过籍没土地,沉重地打击了被称为大家富民、豪门巨族、兼并之家的社会阶层。这一点正如三位士大夫在15世纪时回顾的那样[森案:请参看第一章]。毋庸置疑,洪武年间设立的粮长制和里甲制本身,就是以一定数量的、拥有相当的土地等财富的富人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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